(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和地方志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拟订全县档案和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编纂方案、年度计划及档案、地方志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收集和接收保管全县范围内对国家及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及载体档案,承担全县有关自然、文化遗产、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历史与现状资料的收集工作。
(四)承担全县范围内民间具有保存价值不同载体属于档案资料的民间征集工作。
(五)整理及保管档案、地方志文献及其他地情资料,承担县档案馆馆藏档案,地方志文献及其他地情资料的安全责任。
(六)组织开发利用档案、地方志及其他地情资料资源;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负责发布档案、地方志文献及其他地情资料信息,为社会各界利用档案、地方志文献、地情资料提供服务;收集政府公开文件,依法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服务;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并做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建立及展览教育工作。
(七)拟订全县档案和地方志信息化建设规划,管理档案资料信息资源库存和地方志资料数据库;监督和指导全县电子文件档案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县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监督、指导,承担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的验收工作。
(九)负责有关档案、地方志行政许可事项,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县档案、地方志工作,依法查处档案工作和地方志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组织开展县级档案及地方志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一)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